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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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官网
- 发布时间:2019-11-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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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农社发〔2019〕1号),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农社发〔2019〕1号),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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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农社发〔2019〕1号),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要求,参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农社发〔201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和激励目的
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聚焦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任务,通过激励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评价和激励对象
对全省13个设区市进行评价,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进行激励。
三、评价内容
本办法为年度评价,主要对各设区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管理、资金保障、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并设置加分、减分项(指标具体见附表)。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组织管理。反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推进水平,主要采用组织领导情况、实施推进情况等指标进行测算。
(二)资金保障。反映地区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主要采用资金投入情况等指标进行测算。
(三)工作成效。反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主要采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厕所粪污治理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业废弃物治理情况、村容村貌提升情况、村庄规划设计情况、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情况等指标进行测算。
(四)加分减分项。反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突出成效、受到表扬肯定、重大负面影响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
(一)各设区市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评价内容,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组织对各设区市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市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每年根据激励县(市、区)总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各设区市推荐名额,并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分别按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对各设区市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苏南苏中地区包括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8个市;苏北地区包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个市。
(三)排名靠前的相关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和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价相关办法,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推荐激励候选县(市、区)。鼓励各设区市向年度治理成效明显、整治变化较大的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四)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激励县(市、区)初步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反映有问题并经核实的,将取消参选资格,改由其他县(市、区)进行递补。
五、激励措施
(一)省级财政在分配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资金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二)省级财政倾斜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厕所革命、农业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和长效管护运维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内容。
(三)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激励县(市、区)加强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评价过程中,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实地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将取消该县激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设区市激励县推荐资格。
附表: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价表
附表:
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价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细则 |
||||
序号 |
名称 |
分值 |
序号 |
名称 |
分值 |
|
一 |
组织管理 |
25 |
1 |
组织 领导 |
10 |
市级协调推进机制、部门职责分工、纳入本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相关县(市、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等情况。 |
2 |
实施 推进 |
15 |
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落实“五级书记抓”制度情况;每年研究部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情况;明确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评价等情况;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档案等情况。 |
|||
二 |
资金保障 |
20 |
3 |
资金 投入 |
20 |
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保障机制、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市级预算内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 |
三 |
工作成效 |
55 |
4 |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7 |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全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县比例等情况;全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乡镇(街道)数量等情况。 |
5 |
厕所粪污治理 |
7 |
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程度,建有公共厕所的行政村比例,厕所粪污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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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8 |
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县比例,建有集中式、分散式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行政村比例、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的行政村比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农村改厕出水及入户率等情况;疏浚农村河道情况。 |
|||
7 |
农业废弃物治理 |
6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情况。 |
|||
8 |
村容村貌提升 |
8 |
村庄清洁行动“三清一改”开展情况;行政村双车道四级路覆盖率,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比例等情况;村内主要道路实施绿化的行政村比例;村内主要道路硬化的行政村比例;省级绿美村庄、省级卫生乡镇及卫生村、省级健康镇及健康村、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及示范村等建设情况。 |
|||
9 |
村庄规划设计 |
7 |
完成县域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的县比例;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的行政村比例等情况。 |
|||
10 |
传统村落保护 |
4 |
有效保护省级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组群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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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 |
8 |
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的县比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建立农民群众投工投劳等参与机制的县比例等情况,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等情况。 |
|||
四 |
加分减分项 |
/ |
12 |
加分项 |
10 |
省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职能部门对各地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打分。 |
13 |
加分项 |
10 |
受到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表扬或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工作会议上介绍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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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减分项 |
20 |
发生农村人居环境负面影响事件和被通报、约谈等情况。对发生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或在审计、督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地方,将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