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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1
        南京迅速启动政府采购应急机制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南京迅速启动政府采购应急机制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采购维系生产。面对突如其来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财政局迅速行动,一方面确保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畅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购不因疫情出现明显梗阻,维护全市公共消费领域供应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7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服务保障财政预算按进度执行、采购需求按计划满足、供应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确需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稳定有序进行。对非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同时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考虑交通、核酸检测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疫保护。强调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做好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查验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紧急实施内控机制。规定采购单位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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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就是命令,采购维系生产。面对突如其来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财政局迅速行动,一方面确保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畅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购不因疫情出现明显梗阻,维护全市公共消费领域供应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7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服务保障财政预算按进度执行、采购需求按计划满足、供应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确需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稳定有序进行。对非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同时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考虑交通、核酸检测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疫保护。强调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做好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查验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紧急实施内控机制。规定采购单位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留存备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的意见
        苏财金[2021]9号 ?? 为进一步发挥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动态持续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管理机制,推动我省PPP项目实施和财政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一)合法合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做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动态更新、绩效付费和信息披露,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运营补贴,重诺守约,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稳健审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项目库的本级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省财政厅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本级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本级严禁新项目入库。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三)动态调整。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每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调整也会对所有已入库PPP项目相关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产生影响。为保证财政部门及时、动态掌握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PPP项目逐年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和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峰值   (一)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其中: 1.股权投资: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承担PPP项目股权支出责任的,可采取政府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增资再指定其对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政府出资代表(公司)以债务性资金出资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运营补贴: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需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付费责任上限。运营补贴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财金﹝2019﹞10号文印发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3.风险承担: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上述四项支出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或抵减上述支出。具体项目当年财政支出责任=具体项目当年(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运营补贴支出责任+风险承担支出责任+配套投入支出责任)。通过审核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是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填报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财政部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全部已入库(含已入库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并结合当前和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进行本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具体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关金额分别填入《××县(市、市本级、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截至××年×月×日)》(见附件,以下简称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承占比的分子。   (二)规范预测未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数据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预测,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数额:可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N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第(N-1)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1+平均增长率)。平均增长率的估算应强化财政支出风险意识,遵循科学审慎原则,不得过高或超预期估算。未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数额,应结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并具有相关依据。   (三)PPP项目财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确定后,PPP项目逐年财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年PPP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一般预算支出预测值;××年PPP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财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级所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应年份。   三、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支出数额调整的情形   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可能会产生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购竞价结果产生或合同签订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中标社会资本的最终报价可能导致项目建安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率等报价发生变化,与采购前的“一案两评”发生偏离。合同谈判签订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能会对政府采购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明确,导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发生变化。   (二)因项目变更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项目落地前后产生的建设运营边界变化、追加或减少投资、调整合作期限、启动调价机制、再谈判、调整资本金比例、融资条件调整等,均会导致“一案两评”发生变化,影响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三)因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或延后导致政府支出时点变化。项目推进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建设期变化、项目合作范围内部分项目提前或延后进入运营期,均可能导致具体项目约定的政府付费的时点、期间和具体数额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一案两评”修正完善、组织专家评审、变更调整备案和与社会资本补签合同等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20〕69号)执行。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变化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报告(变更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变更版)》、实施方案(变更版)和审核通过的意见结论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四、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调整情形 PPP项目财承峰值会受项目自身、其他项目、计算分母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或政府文件规定的涉及区划调整或本级范围的调整。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相关项目要并入新本级,调出原本级。   (三)具体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四)已入库项目的退库、新项目入库。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五)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相关管理工作。在已入库全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段中增加“因财承峰值受相关因素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级PPP项目财承峰值详见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的表述。本级已入库全部项目各自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最后一页应及时补充财政部门盖章的最新版《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财承峰值的及时更新。峰值变化的相关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调整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PPP工作处(科)室应联合预算、国库、综合等处(科)室共同做好财承计算分母基础数据收集与运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决算数做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动态开展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管理和本级PPP财承峰值动态管理工作,新项目入库、老项目变更等环节应按最新数据填报《财承测算表》。   (二)省财政厅在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专设“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专栏,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权限,将本级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数据及时进行填报、更新,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做好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和财承峰值相关内容的财政监督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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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财金[2021]9号 ?? 为进一步发挥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动态持续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管理机制,推动我省PPP项目实施和财政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一)合法合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做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动态更新、绩效付费和信息披露,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运营补贴,重诺守约,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稳健审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项目库的本级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省财政厅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本级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本级严禁新项目入库。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三)动态调整。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每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调整也会对所有已入库PPP项目相关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产生影响。为保证财政部门及时、动态掌握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PPP项目逐年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和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峰值   (一)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其中: 1.股权投资: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承担PPP项目股权支出责任的,可采取政府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增资再指定其对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政府出资代表(公司)以债务性资金出资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运营补贴: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需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付费责任上限。运营补贴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财金﹝2019﹞10号文印发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3.风险承担: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上述四项支出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或抵减上述支出。具体项目当年财政支出责任=具体项目当年(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运营补贴支出责任+风险承担支出责任+配套投入支出责任)。通过审核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是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填报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财政部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全部已入库(含已入库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并结合当前和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进行本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具体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关金额分别填入《××县(市、市本级、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截至××年×月×日)》(见附件,以下简称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承占比的分子。   (二)规范预测未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数据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预测,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数额:可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N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第(N-1)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1+平均增长率)。平均增长率的估算应强化财政支出风险意识,遵循科学审慎原则,不得过高或超预期估算。未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数额,应结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并具有相关依据。   (三)PPP项目财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确定后,PPP项目逐年财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年PPP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一般预算支出预测值;××年PPP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财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级所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应年份。   三、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支出数额调整的情形   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可能会产生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购竞价结果产生或合同签订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中标社会资本的最终报价可能导致项目建安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率等报价发生变化,与采购前的“一案两评”发生偏离。合同谈判签订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能会对政府采购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明确,导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发生变化。   (二)因项目变更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项目落地前后产生的建设运营边界变化、追加或减少投资、调整合作期限、启动调价机制、再谈判、调整资本金比例、融资条件调整等,均会导致“一案两评”发生变化,影响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三)因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或延后导致政府支出时点变化。项目推进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建设期变化、项目合作范围内部分项目提前或延后进入运营期,均可能导致具体项目约定的政府付费的时点、期间和具体数额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一案两评”修正完善、组织专家评审、变更调整备案和与社会资本补签合同等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20〕69号)执行。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变化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报告(变更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变更版)》、实施方案(变更版)和审核通过的意见结论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四、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调整情形 PPP项目财承峰值会受项目自身、其他项目、计算分母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或政府文件规定的涉及区划调整或本级范围的调整。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相关项目要并入新本级,调出原本级。   (三)具体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四)已入库项目的退库、新项目入库。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五)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相关管理工作。在已入库全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段中增加“因财承峰值受相关因素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级PPP项目财承峰值详见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的表述。本级已入库全部项目各自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最后一页应及时补充财政部门盖章的最新版《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财承峰值的及时更新。峰值变化的相关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调整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PPP工作处(科)室应联合预算、国库、综合等处(科)室共同做好财承计算分母基础数据收集与运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决算数做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动态开展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管理和本级PPP财承峰值动态管理工作,新项目入库、老项目变更等环节应按最新数据填报《财承测算表》。   (二)省财政厅在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专设“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专栏,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权限,将本级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数据及时进行填报、更新,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做好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和财承峰值相关内容的财政监督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2日
        普惠金融财政加码 全面助力“六稳”“六保”
        普惠金融财政加码 全面助力“六稳”“六保”
        ?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为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省财政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效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企业、普惠百姓民生,为稳定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服务实体 ?   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设立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和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科技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领域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加基于企业征信和生产经营数据的纯信用贷款投放,创新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疫情期间,“小微创业贷”“苏科贷”等政银合作产品的经办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截至8月末,“小微创业贷”贷款余额310.8亿元,有贷户2.13万户;“苏科贷”贷款余额96.22亿元,为6832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   二、做好创业贷款贴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   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援企稳岗的促进作用,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打造我省“富民创业贷”升级版,将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批零、物流、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出租车、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等困难群体,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50万元,并允许年内到期的贷款合理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省财政安排1.04亿元资金,落实创业富民财政支持政策。今年上半年,我省“富民创业贷”实现贷款投放16512笔、贷款金额25.43亿元,分别同比大幅增长115.90%和92.94%,惠及16500多名个体工商户。 ?   三、开通融资绿色通道,保障资金供给不断 ?   疫情发生后,为帮助我省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迅速开通,政府搭台带动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绿色通道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网络和数据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快速银企融资对接和“零接触”贷款办理。省财政创新政策工具,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绿色通道内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提供不高于本金损失30%的风险补偿。截至8月末,绿色通道已帮助近2万家企业解决了超700亿元融资需求,平均融资成本4.75%。 ?   四、给予优惠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增产增供 ?   疫情爆发后,为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今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贴息资金2895万元,省财政仅用了三天时间,将该笔资金“火速”直达我省66家全国性名单企业,贴息后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仅为1.17%。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上半年的新增贷款,省财政给予企业不高于贷款利息50%的贴息支持,进一步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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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为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省财政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效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企业、普惠百姓民生,为稳定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服务实体 ?   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设立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和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科技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领域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加基于企业征信和生产经营数据的纯信用贷款投放,创新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疫情期间,“小微创业贷”“苏科贷”等政银合作产品的经办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截至8月末,“小微创业贷”贷款余额310.8亿元,有贷户2.13万户;“苏科贷”贷款余额96.22亿元,为6832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   二、做好创业贷款贴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   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援企稳岗的促进作用,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打造我省“富民创业贷”升级版,将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批零、物流、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出租车、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等困难群体,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50万元,并允许年内到期的贷款合理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省财政安排1.04亿元资金,落实创业富民财政支持政策。今年上半年,我省“富民创业贷”实现贷款投放16512笔、贷款金额25.43亿元,分别同比大幅增长115.90%和92.94%,惠及16500多名个体工商户。 ?   三、开通融资绿色通道,保障资金供给不断 ?   疫情发生后,为帮助我省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迅速开通,政府搭台带动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绿色通道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网络和数据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快速银企融资对接和“零接触”贷款办理。省财政创新政策工具,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绿色通道内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提供不高于本金损失30%的风险补偿。截至8月末,绿色通道已帮助近2万家企业解决了超700亿元融资需求,平均融资成本4.75%。 ?   四、给予优惠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增产增供 ?   疫情爆发后,为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今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贴息资金2895万元,省财政仅用了三天时间,将该笔资金“火速”直达我省66家全国性名单企业,贴息后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仅为1.17%。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上半年的新增贷款,省财政给予企业不高于贷款利息50%的贴息支持,进一步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基金〔2021〕1号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政府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集聚资金、产业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设立基金要统筹考虑区域和产业发展特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着力补短补软、创新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防止同质竞争,原则上在同一行业领域财政不直接出资重复设立基金,对投资需求大、细分方向多、地域划分明显、单支基金难以覆盖的重点领域,可通过联合不同主体、分别设立相应数量子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动上下级财政资金或基金开展联动、协同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设立或互相参股基金,但不得违反市场规则强制要求下级财政配套出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发展,支持项目、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提升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和重点任务的支持能力。 二、坚持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尊重行业规律,遵守行业规则,根据基金设立需要,可采取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市场化方式,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因素,与其他出资主体按规定条件共同选择基金管理人。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政府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保障基金经营决策权不受干预,提升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引导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对风险高、周期长、市场主体不愿介入又亟需扶持的重大项目,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直接投入;对确有社会效益但投资收益偏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的“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收益让渡等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市场较为成熟、需要适度引导的领域,科学控制各级财政出资比例,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担风险。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管理。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规范和约束,研究建立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对基金出资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视财政支出进度和基金投资需要逐步到位。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拨改投”力度,拓展财政出资来源,竞争性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或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对基金出资。规范财政对基金的出资方式,财政一般直接向基金出资,原则上不通过注资到国有企业方式出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出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设立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财政出资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严禁变相实行财政兜底、担保。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导向、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工作机制,规范设立程序。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基金统筹整合,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理顺基金管理架构,合理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基金设立碎片化、部门化和多头管理。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管服务,指导基金建立完善与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基金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和风险评价机制,督促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加快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政策效果、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重要情况,维护政府出资权益。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基金运营全过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基金绩效严重偏离目标、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等问题严重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退出。加强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则的研究,指导和支持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等市场通行方式退出投资。 五、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水平。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实际,加强财政部门基金工作能力建设,通过日常调研、专题研究、系统会议、业务培训和参加行业活动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鼓励改革,支持创新,认真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和业绩评价机制,推动打造一支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专业型、开拓型基金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实际建设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统计和分析,发挥信息平台全面、准确、高效的管理优势。加强基金发展中重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基金工作经验,全面提升财政部门开展基金工作的整体能力,更好地适应和胜任基金管理需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稳定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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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基金〔2021〕1号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政府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集聚资金、产业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设立基金要统筹考虑区域和产业发展特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着力补短补软、创新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防止同质竞争,原则上在同一行业领域财政不直接出资重复设立基金,对投资需求大、细分方向多、地域划分明显、单支基金难以覆盖的重点领域,可通过联合不同主体、分别设立相应数量子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动上下级财政资金或基金开展联动、协同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设立或互相参股基金,但不得违反市场规则强制要求下级财政配套出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发展,支持项目、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提升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和重点任务的支持能力。 二、坚持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尊重行业规律,遵守行业规则,根据基金设立需要,可采取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市场化方式,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因素,与其他出资主体按规定条件共同选择基金管理人。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政府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保障基金经营决策权不受干预,提升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引导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对风险高、周期长、市场主体不愿介入又亟需扶持的重大项目,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直接投入;对确有社会效益但投资收益偏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的“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收益让渡等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市场较为成熟、需要适度引导的领域,科学控制各级财政出资比例,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担风险。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管理。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规范和约束,研究建立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对基金出资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视财政支出进度和基金投资需要逐步到位。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拨改投”力度,拓展财政出资来源,竞争性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或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对基金出资。规范财政对基金的出资方式,财政一般直接向基金出资,原则上不通过注资到国有企业方式出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出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设立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财政出资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严禁变相实行财政兜底、担保。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导向、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工作机制,规范设立程序。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基金统筹整合,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理顺基金管理架构,合理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基金设立碎片化、部门化和多头管理。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管服务,指导基金建立完善与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基金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和风险评价机制,督促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加快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政策效果、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重要情况,维护政府出资权益。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基金运营全过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基金绩效严重偏离目标、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等问题严重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退出。加强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则的研究,指导和支持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等市场通行方式退出投资。 五、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水平。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实际,加强财政部门基金工作能力建设,通过日常调研、专题研究、系统会议、业务培训和参加行业活动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鼓励改革,支持创新,认真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和业绩评价机制,推动打造一支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专业型、开拓型基金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实际建设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统计和分析,发挥信息平台全面、准确、高效的管理优势。加强基金发展中重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基金工作经验,全面提升财政部门开展基金工作的整体能力,更好地适应和胜任基金管理需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稳定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 ? ?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 ? ?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 ?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 ?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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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 ? ?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 ? ?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 ?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 ?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 ? ? ?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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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 ? ? ?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9月14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 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此次下达的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详见附件),列入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 ? 四、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 附件: ?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 ?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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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 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此次下达的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详见附件),列入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 ? 四、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 附件: ?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 ?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购〔2020〕52号 ?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 ?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 ? 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四、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 ?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打通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江苏政府采购网连接通道,实现在线办理项目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等功能,切实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 六、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 ? ? 各级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 江苏省财政厅 ?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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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财购〔2020〕52号 ?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 ?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 ? 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四、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 ?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打通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江苏政府采购网连接通道,实现在线办理项目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等功能,切实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 六、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 ? ? 各级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 江苏省财政厅 ? 2020年7月27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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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介绍?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是政府和银行合作,为扶持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推出的一款融资产品。目前,省财政提供3亿元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等4家合作银行按放大20倍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不超过60亿元,解决企业成长过程中因轻资产而无法获得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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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介绍?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是政府和银行合作,为扶持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推出的一款融资产品。目前,省财政提供3亿元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等4家合作银行按放大20倍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不超过60亿元,解决企业成长过程中因轻资产而无法获得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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