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2019年任务计划情况,以及国务院对2018年棚户区改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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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2019年任务计划情况,以及国务院对2018年棚户区改造真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2019年任务计划情况,以及国务院对2018年棚户区改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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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2019年任务计划情况,以及国务院对2018年棚户区改造真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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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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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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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